土地-企業首次登記(出讓)辦理材料:
(一)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加蓋公章);
?。ǘ┢髽I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ㄈ┓ǘù砣松矸葑C明及授權委托書;
?。ㄋ模┛h級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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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泴徍舜_認的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
?。ㄆ撸├U清土地出讓金憑證;
(八) 契稅繳納憑證。
拓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選)
第一百九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一百九十八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ㄒ唬┑盅簷嘁训怯浀?,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ǘ┑盅簷嘁训怯浀南扔谖吹怯浀氖軆?;
?。ㄈ┑盅簷辔吹怯浀?,按照債權比例清償。